全市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近年来,各排污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配合落实排污许可制,顺利完成了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在此,向各排污单位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但申领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仅仅是工作的开始,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特提醒各排污单位:
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四、依法实施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如实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让我们携起手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践行绿色发展方式,克难攻坚,久久为功,为保护生态环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我们的贡献。
20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