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油污泥含有一定浓度的矿物油成分,无论进入土壤、农田、耕地,亦或是海洋、江河、湖泊,都会对生态环境或者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由于含油污泥的危害特性,在开展含油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必须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泥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发布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环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进行辨析,进而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提出全过程的环境监管要求。对于含油污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常常感到很困惑,因为含有5%以上的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中明确要求首先考虑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但是,含油量在1%~5%之间呢?或者小于1%的呢?难道就没有利用的价值吗?难道只能开展无害化处置吗?而且当含油污泥产生企业经过预处理后,污泥的含油率已经低于2%,甚至降到1%以下,难道还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吗?
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者排放标准,时至今日,石化等行业仍然十分纠结:通过热解、萃取、生物、热浴等方法进行处理的含油污泥,其含油率小于或等于2%,完全可以应用于水泥厂添加材料、烧制建材或者铺设井场道路。作为水泥产品添加原料、烧制建材或者用于井场道路铺设,在使用性质上属于处置还是利用呢?
思考—处置或利用的属性分类
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附件5中强调,行政部门在申请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方式”上,必须分为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四种情况,写明申请企业的经营方式。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能采取哪些方法进行属性判别呢?
一、依据已批复或者验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于部分废矿物油蒸馏企业已设定回收利用工艺,且能得到相应的加工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资源化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
(2)通过核查环评报告与生产工艺,部分企业只有焚烧、填埋或者物化设施,在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也利用了废物中部分热能,但并没有形成新的产品(因其没有加工利用生产设施),根据环评批复,可以明确该类企业属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二、根据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
部分企业的工艺特点是,将回收的含油污泥先进行脱油预处理、油水分离后,对废油进行再生,重新得到含油产品(如基础燃油、基础润滑油等)或其他产品(如硫酸、活性白土等),然后将含油废渣(通常含油率在1%以下)交给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处置。这类企业以含油污泥为主要生产原料,专门加工成相应的产品,应该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利用。
三、聘请行业专家进行集体探讨。
对于部分企业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开展含油污泥的处理处置活动,通过邀请行业专家进行研讨,解决了发证中处置或利用方式问题。
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含油污泥危险废物,应当认为利用水泥窑的高温环境,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尤其是有机类污染物)进行有效去除,虽然油泥提供了一定的热值,但该热源不能作为能源产品进行回收,更不具备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至于绝大部分无机物虽然最终进入了水泥产品,却是在去除了以石油为主要危害特性的成分后的伴生产物,其没有作为水泥厂生产原料的单独进料(添加)过程,同样不具备原料或者产品属性。所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含油污泥的过程,应当是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过程,其核准经营方式应该为收集-贮存-处置。
但也有少数专家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其经营方式的核准应当为处置+利用。因为就工艺流程而言,对污泥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去除,属于处置环节,绝大部分无机成分进入了水泥产品,属于利用环节,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论断。
解答—什么是处置、什么是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指出,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处置就是将危险废物进行焚烧或填埋或物化,是将没有利用价值或者价值很低的危险废物通过焚烧或填埋或物化的方式,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与环境的无害化。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换言之,危险废物的利用就是提取产品的活动,即接收者必须从收集起来的危险废物中提取新的产品,以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从而实现再循环、再利用的过程。
鉴于此,处理企业对于已回收的含油污泥经过物料调配进入焚烧炉,经过高温焚烧,既将废矿物油的危害成分全部消除,又得到了水泥厂需要的炉渣作为原材料。这类企业的炉渣是有意生产的水泥原材料,且符合水泥企业对于生产原料的质量要求,所以这类企业应当认定为含油污泥利用企业。
建议—补齐短板
一、国家尽快出台含油污泥属性判定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建议将含油率低于0.5%的含油污泥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如果其他属性也不超标),含油率在0.5%~2%之间,设定处理处置方式,鼓励企业就地回用,如回填井坑、铺设井场道路等。如不能回用的,则应采取回转窑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其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实现油水分离到0.5%以下。对于含油率在2%~5%的,鼓励专业公司在建设油份提取设施的同时,建设油水分离设施或者石油去除设施,鼓励有关企业在水泥生产厂附近投资建厂,直接为水泥企业提供原料支持。
二、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应提供含油污泥处理处置的最佳工艺和技术。含油污泥具有直接环境危害,同时大部分含油污泥又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利用价值,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发布含油污泥利用的BAT/BEP技术,指导和规范经营企业的资源化利用行为,重点鼓励使用资源化成套设备,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含油污泥,国家也应当及时公布含油污泥的无害化最佳处置工艺,鼓励大型钻采企业或者石化生产企业在井场附近开展预处理行动,达到国家对含油污泥的技术标准。同时,配套建设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减少污泥因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环评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专业知识。尤其是环评单位在为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南》,对于建设项目产生的含油污泥,必须提出属性判定。在属性判定的基础上,估算出含油污泥的产生数量,提出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技术要求,提出含油污泥环境风险防范的最佳方案,避免产生企业一旦投入生产便面临含油污泥无处可去的尴尬境地,从而化解企业委托处置需求与市场处置能力不相匹配的矛盾。
四、认真甄别可以直接回用的油基泥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规定,对不需要加工就可直接回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相关质量标准,继续用作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以不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该项规定对可回用的部分含油污泥(如油气钻采企业产生的油基泥浆)给出了一定豁免条件,但未就有效分离、安全暂存、风险防范提出具体措施。如果钻采企业不能满足直接回用,或者在产生点虽然修复(必须具备修复设施与能力)但不能满足国家或者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该类含油污泥依然属于危险废物范畴,环评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甄别,不得轻易将其豁免,产生企业更不得以豁免之名,非法开展处置或利用活动。
五、建议含油率小于2%的含油污泥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时可以豁免。鉴于水泥窑的自身优势,国家在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对于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在处置环节可以豁免,对于不影响水泥产品质量的部分危险废物可以纳入协同处置。基于含油污泥的特性,建议国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也将含油率小于2%的污泥纳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豁免内容。
六、制定危险废物不固定场所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在油气钻采环节产生的含油污泥,往往存在产生地点不固定的情形,综合考虑危害因素和运输风险,国家应当出台不固定场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固定场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无论是开展资源化综合利用,还是无害化集中处置业务,国家目前尚无具体政策。国家应当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或指南,对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时,更好地进行业务指导和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