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等三人将一批化工废水运至武汉一块农田进行倾倒,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积有大量橘黄色废液,散发出刺鼻气味。经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人唐某等人所倾倒的废水系有毒物质,其中重金属汞、镉、铅为地表水V类标准限值的16.4倍、5.5倍、8.6倍。案发后,三被告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并就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三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伙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为发挥刑罚的惩治与预防作用,强化监管防止被告人对生态环境安全再次造成危害,武汉法院依法对适用缓刑的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有关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武汉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新使命新任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用“最严司法”全力守护“绿色生态”。